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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章程第四條之規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台南市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
第 三 條:本會為普及水上救生技術、拯救水難、發展水上安全教育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分會址於台南市育樂街一五六之三號。電話: 二三六OO三七 傳真: 二三七四八六五。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分會任務如下 :
一、水上救生人員之訓練,推荐與服務事項。
二、水上救生活動及水上安全教育之推展、輔導與聯繫事項。
三、舉辦水上救生表演及組訓隊參加全國或國際水上救生表演,觀摩與競賽事項。
四、游泳場所安全之調查建議事項。
五、船艇操作安全訓練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上救生活動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接受水上救生及安全訓練、或贊同本分會宗旨之中華民國國民,由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其他公共應享之權益。
第 八 條:本分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分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分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第 九 條:凡有違反本分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 條:本分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本分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高票者,依序遞補之。
第十二條:本分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推選常務理事五人,由常務理事長推選之。
第十三條:本分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四條:本分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本分會得設總幹事、副總幹事、秘書各一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之。
99年修訂:
第十六條:本分會總幹事下設:訓練組、活動組、總務組及記錄組,各設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由總幹事推舉經理事長聘任之,承辦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本分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五章 職 權

第十八條:本分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本分會宗旨方針。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及修改本分會章程。
四、審議理事、監事知會務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第十九條:本分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審查會員資格及會籍之管理。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核定年度工作計劃。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本分會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履行分會章程事項。
二、本分會會務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本分會獎懲之審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分會之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本分會理事長及會務工作人員之職權如下:
理事長:综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分會。
總(副)幹事:成理事長之命,負責全盤計畫執行督導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秘 書:協助理監事(副)幹事處理各組業務事項。
訓練組:負責教育訓練計劃之訂定及搶救水難事宜。
活動組:水上救生表演、觀摩、競賽、接待、服務事宜。
總務組:負責組織文章、庶務、財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宜。

99年修訂 記錄組:負責本會訓練、救生員、會員等之管理及協辦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二條:本分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報准舉行臨時大會。
第廿三條:本分會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四條:本分會經費來源如下:99年修訂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壹仟元。
二、政府補助。
三、自由樂捐。
四、基金之孳息。
五、學生會員常年會費半價【第一年】。
六、本會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
第廿五條:本分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六條:本分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分別輔報主管機關及水上救生協會備案。
第廿七條:本分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及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備案。
第廿八條:本章程於七十年五月一日會員大會通過。七十一年五月一日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八十年五月十八日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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